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依照国家严格土地管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现就我市征地拆迁有关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征收或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栽植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等林(苗)木和各种花卉的,一律改为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结合平均树高或平均冠径等情况计算林(苗)木与花卉补偿(见附件一)。 在林地中套(间)种农作物或在旱地、菜地植树的,从其价值高类或主作物类进行补偿,低类或次作物不另补偿;在稻田中栽植林(苗)木花卉的一律不予补偿。 经济林木、特种林木、花卉苗木等能够移栽的,尽量移栽;用材林木等能够砍伐变现的,尽量砍伐变现。采用移栽或砍伐的,由征地方酌情补偿误工费。 因建设拆迁或收购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平房、杂屋、偏屋、棚屋仍按市政府岳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但砖混(木)楼房的拆迁单价和收购单价分别上调5%、10%补偿。 根据国家“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户主必须系本村(居委会)非流动人口,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超过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不予补偿,其地上建筑物一律按同类房屋拆迁或收购单价的70%补偿。凡杂屋、偏屋对外租借住人的,一律仍按杂、偏屋补偿。 对拆迁或收购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续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改为按市场重置价补偿(见附件二)。今后,各种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的市场行情报价由市物价事务所和市征地拆迁中心定期调查掌握,并据此编制装饰装修成本价补偿标准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公布执行。 征地拆迁涉及有关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事务所和市征地拆迁中心依据市场行情适时提出修订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公布执行。本次对部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作一定调整(见附件三)。 违法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临时建筑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征地主管机关发布预征地公告或征地调查公告后,突击进行的房屋装饰装修和修建的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项目建设拆迁村(居)民举办的砖厂、预制场、修理厂、经营门店等生产、经营建筑设施,不予还建。其生产、经营损失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后利润(参考拆迁前3个月的数据)补偿1年,不再另补搬迁费、过渡费。 拆迁村(居)民的住房是否还建,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要求决定。允许在城镇规划区内还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分别采取统建公寓式楼房、多户联体共建、分户集中连片等方式建设。 分户集中连片还建村(居)民居住小区的,根据还建总人数(指本村有合法户口的拆迁人数),按人平80m2安排还建基地(包括小区通道、房屋间距、小区绿化、小区附属设施用地等),但每户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00m2或120m2(岳阳市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100m2,其他县、市城镇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120m2),房屋建筑必须在两层以上。 多户联体共建的还建小区,用地总面积按人平70m2控制,每户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允许超出100m2或120m2。 统建公寓式楼房的还建小区,用地总面积按还建总人数人平25m2控制,4人户建筑使用面积为100m2,每增加1人则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m2。 以上三种还建小区的“三通一平”和深基础处理工程,由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或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实施。还建小区的土地,由被征地方提供。 村(居)委会组织实施还建工程的,其小区的规划设计、用地报建、“三通一平”与深基础处理等费用,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工程标准和预算方案予以支付结算。 还建户用地、规划批准手续由组织还建的村(居)委会或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统一申报办理,并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结算有关费用。 鼓励折价收购安置。货币安置不予还建的宅基地,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合法使用土地面积50—200元/m2的标准(其中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区、南湖风景区150—200元/m2,云溪区、君山区和六县市城关地区100元/m2,其他建制镇50元/m2)对户主进行宅基地补偿(村已得宅基地补偿费的,相应部分应予扣减);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按合法使用土地面积30—50元/m2的标准(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50元/m2,云溪区、君山区和六县市城关地区40元/m2,其他建制镇30元/m2)对户主进行宅基地“三通一平”工程补偿;按收购楼房建筑面积40—60元/m2的标准(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60元/m2,云溪区、君山区和六县市城关地区50元/m2,其他建制镇40元/m2)对户主进行超深基础补偿(平房不补)。另根据有关合法凭证补原办理县、市、区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有关批准(权证)手续费用(其中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6000—8000元/户,云溪区、君山区和六县市城关地区3000—5000元/户,其他建制镇2000—3000元/户)。 经批准按集镇、村庄规划自行还建的,其“三通一平”工程补偿、超深基础、有关手续补偿分别按上列“其他建制镇”标准下浮10%—15%执行。 还建安置的村(居)民在规定期限内拆迁腾地的,对户主按拆除房屋补偿总额的6%给予奖励。货币安置不予还建并在规定期限内交房腾地的,对户主按房屋收购总额的8%给予奖励。 区、乡两级政府和村(居)委会积极工作,在市、县政府规定期限内协助建筑设计企业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完成所属征地拆迁任务的,经验收认定后,可由建筑设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市以上项目为征地拆迁总额的1—1.5%;县、市、区项目为征地拆迁总额的0.5—1%。奖励落实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直接监督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和兑现。设立奖金制度后,原“征地拆迁协调费”一律取消。 本通知有关补偿标准,除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外,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下浮5—10%执行(已分别列明的除外)。 本通知发布后,市政府岳政发〔2001〕24号文件及附件中对应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停止执行。 树高1—1.5米或冠径2—3米的为3倍;树高0.5—1米的或冠径1.5—2米的为2倍;树高0.5米以下或冠径1.5米以下的为1倍 1、本表所列项目的重置价格均为目前拆迁中常见装修的一般材料、简易施工工艺项目的市场行情报价。不包括特别的材料、特殊工艺的情况。 3、当某个装修项目的补偿价格高出市场行情报价30%以上时,主管机关可适时调整该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5、一户有多张防盗门的,拆迁时只从高补偿一张防盗门,其他的防盗门不予补偿,由户主拆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