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依法完成消防验收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犹如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肩负监管重任,对此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责令不再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以守护公共安全。 2023年,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学校新建食堂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过现场核查,该食堂已被实际使用,供师生用餐之用,但尚且还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存在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 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违法情形。 2. 学校食堂作为人员密集场所,每日接纳大量师生就餐,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可能对师生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涉事食堂立马停止使用,并要求学校按照相关消防规范和标准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成后须通过消防验收,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消防验收是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关键关卡,它通过对建筑防火、疏散通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能有效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本案中,学校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且相对脆弱,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的设施,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了重大的公共安全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不再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该学校食堂适用“较重”的裁量基准情形。罚款15万元既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既对学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惩戒,也起到了警示其他建筑设计企业的作用。 建设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消防验收程序,从思想上杜绝“未验先用”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更应将安全放在首位,把好消防验收关,为公众营造安全的环境。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对这类典型案例的严肃处理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充分的发挥法治的威慑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