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精神,加强大运河绍兴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打造彰显运河古韵的文化活力传承带、展现现代治理的生态文明展示带、弘扬中华文明的运河旅游休闲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文件,编制本细则。
保护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强化引领,实施规划管控;古今融合,传承历史文脉;因地制宜,突出绍兴特色。
以河道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具体地物或地形(道路、河流、桥梁、自然山体、建〔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实际使用的地理空间边界为终止线。起始线、终止线通过详细规划进行空间落位,建立起始线、终止线数据库,纳入绍兴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因岸线整治、河道改造等情况改变河道临水线的,起始线及核心监控区范围原则上不作调整。
核心监控区范围包括大运河绍兴段主河道两岸起始线平方公里;涉及柯桥区、越城区、上虞区共23个街道、镇,其中包括柯桥区钱清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柯桥街道、柯岩街道等5个街道,越城区府山街道、塔山街道、北海街道、迪荡街道、稽山街道、城南街道、东浦街道、灵芝街道、东湖街道、皋埠街道、陶堰街道等11个街道,上虞区道墟街道、东关街道、曹娥街道、百官街道、梁湖街道、小越街道、驿亭镇等7个街道、镇。
大运河绍兴段主河道包括遗产河道及非遗产河道。其中遗产河道83.68公里,包括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的西兴运河、绍兴城内运河及护城河、山阴故水道,长度70.20公里,以及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长度13.48公里;非遗产河道为曹娥江主航道老坝底—赵家升船机段,长度3.70公里。
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大运河绍兴段主河道两岸起始线米内的范围为滨河生态空间。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核心监控区分为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其他农林空间5类管控分区。
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是指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受专门立法或专项保护规划保护的区域。
①大运河绍兴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大运河绍兴段世界文化遗产涵盖5个遗产要素: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浙东运河上虞—余姚段、八字桥、古纤道、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大运河绍兴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根据已公布实施的《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划定。
②大运河绍兴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大运河绍兴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遗产要素除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5个遗产要素外,还包含其他8个遗产要素:梁湖遗址、拖船弄闸口遗址、老坝底堰坝、五夫长坝及升船机、驿亭坝、渔后桥段古纤道、皋埠段古纤道、上虞段古纤道。大运河绍兴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以依法公布的区划图为准。
③国省市批准的其他文化遗产。包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26个遗产要素),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处(绍兴古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东浦古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处(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保点75处,及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地段、传统村落等。其保护区划依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划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以相关部门公布的保护区划为准。
生态保护空间是指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区。
城镇建设空间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根据大运河绍兴段沿线文化提升与城市发展需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港航转型发展区3个子分区。
①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为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划定的空间,以彰显地方特色文化、运河特色风貌、活态文化遗产为重点,主要依托现有历史文化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密集、运河景观风貌保持良好的地区设置。包括绍兴古城内的“一城一桥三故里”、东浦古镇、柯桥历史文化街区、上虞曹娥庙、春晖中学及周边相关区域等。
②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依托大运河文化景观资源,结合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城市级、片区级中心划定。包括镜湖核心区、青甸湖、迪荡新城、集成电路小镇、东鉴湖未来科技城、柯桥笛扬路—金柯桥片区中心、柯桥华舍连杭桥头堡、柯桥临空片区、上虞滨江新城、上虞商贸展示中心、上虞城南文旅城、上虞东关城南科创园等。
③港航转型发展区。港航转型发展区主要指大运河沿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公用作业区、通航建筑物、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仓储物流、配套工业等港航设施。包括金墅、曹娥等公用作业区及仓储物流、配套工业等港航设施集中区域。
其他农林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历史文化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之外的区域。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除城镇集中建设区以外区域,在用途转用前应遵守其他农林空间的管控规定,用途转用后遵守城镇建设空间的管控规定。
核心监控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实施严格的用途管控,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本细则及《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要求。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教育文化设施和符合保护传承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外,滨河生态空间鼓励建设滨河绿道等游憩健身设施,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用地。滨河生态空间内确需进行非公益性城镇建设的,应在优于建设地块条件(更临近大运河河道)的空间进行生态空间补足。
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和村庄建设空间的更新优先满足文化、公益性设施等用途需求,引导其他农林空间进行生态修复。
引导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包括危害大运河生态安全、破坏大运河景观风貌的项目,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违规占压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的建(构)筑物、码头等,通过整改、搬迁、关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中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的项目,其中位于产业园区内的,应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进行迁出、关闭;位于产业园区外的,应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适时迁出或关闭。
加强大运河沿线及省际重点断面水环境监测预警,推进Ⅳ类以下水质河段污水垃圾处理,管控河湖排污口建设,限期提高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核心监控区内的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核心监控区内运河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省、市、县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项目,制定整改计划,依法逐步拆除、外迁或整改,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文化设施、市政安全设施建设。
①遗产区管控规定。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工程建设、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整治;防洪排涝工程和水文水质、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跨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
②缓冲区管控规定。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环境安全、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确定缓冲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大运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或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2.4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传统村落等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特殊规定
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法律法规或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和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禁开展与其主导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开发利用活动。允许的活动包括: 原住居民基本生产生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执法;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及必需的设施建设、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分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合法水利、交通运输设施运行和维护等;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据分区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开展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生态控制区鼓励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允许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空间准入、强度控制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以对生态影响最小的方式准入生态控制区。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过程中确有必要的,可允许小规模、低强度的旅游、观光、休闲设施,以生态影响最小的方式准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心监控区老城改造应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鼓励调整为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提升运河两侧绿地、公共空间的畅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建设林下慢行道、运河滨河绿道;在落实“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的街区布局模式和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空间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历史文化保护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新增或改造与运河文化、旅游休闲、生态景观提升等设施。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大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确需新增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建设空间一般规定外,确有需要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准入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建设。
在符合省市级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港航转型发展区准入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建设有关的港口公用作业区、通航建筑物、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等港航设施,以及无污染排放的配套工业设施、仓储物流作业区建设。各类码头建设应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要求。大运河已有的各类作业区,结合本细则要求,对环境风貌进行必要整改。
核心监控区村庄建设空间鼓励以下项目优先准入:与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与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和乡村公园、小游园等。与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村产业服务、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村庄建设空间内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和大型工业园区,严禁新增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业权除外)。鼓励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工业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建筑高度、环境风貌严格管控前提下设置集中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应尽量选址在滨河生态空间之外。
加强生态修复,注重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相结合,推进河岸带生态化改造,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景观风貌。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开发项目,确有需要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本细则和国土空间规划。
滨河生态空间内其他农林空间,除符合上述的各项管控规则外,重点优化滨河生态空间,建设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廊道。
鼓励城镇建设空间周边安排公园绿地,包括湿地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郊野公园。
村庄建设空间周边加强优质耕地保护、生态林地保育,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农业养殖项目,应限期搬迁、关停或消除影响;注重农林空间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发挥整体生态功能。
核心监控区严格落实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突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利用。控制大运河沿岸重要的景观视廊、景观界面,不得破坏历史空间环境及要素,整体保护大运河沿线 重要景观视廊保护要求
大运河绍兴段沿岸的重要景观视廊,分为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运河河湾景观视廊、山河景观视廊、河流交汇景观视廊。重要景观视廊还包括核心监控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明确要求控制的视线通廊。
构建重要视廊的通透感和轴线感,建筑不宜过高过密,应以低、多层为主,不宜采用板式布局形式,保护自然、生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对视廊涉及的新建区、老城改造区,应进行重点管控,建设项目应进行景观分析,落实建筑限高、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要求,逐步改造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强化运河沿线重要节点成为易于感知的运河地标。
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从历史文化展示和景观环境控制的角度出发,管控和引导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与景观塑造,视廊宽度根据文化点周边的地形地物实际确定。本细则确定重要历史文化点景观视廊共4处:
在运河河道弯度大于25度或者河道局部变化较大的区域,运河沿岸可见景观面增大、层次增多,应设定河湾景观视廊,对视野景观面的建筑高度、体量等风貌形态进行管控和引导,视廊延伸距离一般为200—300米。本细则确定重要河湾景观视廊共10处:
在重要河流与大运河交汇处,自然生态良好,景观纵深大,应设河流交汇景观视廊,引导廊道内建筑、景观塑造。本细则确定重要河流交汇景观视廊共8处:
保护大运河周边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构成的背景环境,设定山与河特殊的历史景观通廊,保持历史地理环境特征及整体感,保持大运河与周边历史环境的历史关联性。本细则确定重要山河景观视廊共3处:
大运河滨河空间由沿线环境的不同要素构成,大运河第一界面指人在大运河全线、两岸行走时视线所及的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要素构成的视觉侧平面,按主导功能与风貌分为历史文化段、城镇建设段、村庄建设段、自然生态段四类。
重要历史文化界面共64处。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界面5处,历史城区界面1处,历史文化名镇街区文化界面2处(东浦古镇、柯桥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界面56处。
①基本要求。重要景观界面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以低、多层为主,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对景观界面内严重影响传统风貌的现状建(构)筑物,应制定方案积极整改。重点对现状滨河生活生产界面风貌较差及历史文化界面受影响较大的区域进行整治。
②大运河第一界面引导。历史文化段:保护和整治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风貌建筑,展现邻水而居、依河而市的的历史风貌场景,既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或改造。城镇建设段:塑造滨河界面的通透与丰富性,保证建筑间留有通透视廊,保持滨水梯度的高度秩序,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形式。村庄建设段:保持村落与生态植被相间的景观。新建建筑应做好方案设计,与运河传统风貌相协调,体现江南水乡风貌,烘托运河历史景观环境。生态保护段:维持生态、田园景观为主,除生态绿道、小型驿站、休憩设施、绿化景观、必要的区域交通和公用设施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沿运河两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应遵循前低后高、渐次升高的滨水梯度原则。除历史文化空间、历史文化保护区及老城改造区外,原则上以对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建筑高度不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且以同岸河堤外坡脚为基点,建筑高度不超过建筑退让河岸线历史文化空间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空间内建筑高度控制,严格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运河(绍兴段)遗产保护规划》《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更新导则执行。
在保护运河现有资源和尊重历史环境的前提下,以农田、湿地、河湖等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建筑宜采取分散、小体量、低层的组团状聚落布局,鼓励使用地方建筑材质,与自然景观相互掩映,隐入绿野中。原住居民新建、翻建农户自建房以及依法依规配建的服务设施,其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宜突破10.5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环卫、给排水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建(构)筑物高度,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景观风貌的前提下,可按功能要求确定。
滨河建筑高退比,原则上应同时满足对岸H/D≤1/3、同岸H’/D’≤2/3的控制要求,确有困难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老城改造区,按对岸H/D≤1/3、同岸H’/D’≤1进行控制,其他经省级及以上批准的规划、导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内的建筑高度,可通过城市设计、视廊分析和景观影响分析综合确定。港航转型发展区用于港口作业、通航功能需要的建(构)筑物,在不影响大运河重要视线廊道的前提下,其高度根据港口作业功能确定,并应通过优化布局、色彩设计、挖入式等方式,降低对大运河环境风貌的影响。
允许在现有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建、翻建农户自建房,以及与大运河文化振兴、乡村振兴、公共服务有关的建设项目,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置的集中安置居民点,建筑层数不应超过6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并同时满足对岸H/D≤1/3、同岸H’/D’≤2/3的高退比控制要求。
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大运河第一界面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参照第4.3.1条执行,各管控分区其他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如下:
①历史文化空间。历史文化空间内建筑风貌管控,按照已批复的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更新导则或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图集执行。②城镇建设空间。城镇建设空间内不得修建风格、体量、色调等与大运河遗产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注重传统元素和符号的运用,严禁采取过于怪异的体形或过于鲜艳的色彩。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区内的建筑风貌,由城市设计研究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
③村庄建设空间。应维持江南水乡传统村落的空间尺度、高度轮廓,新建民居建筑应能体现时代风范、绍兴特色。
④生态保护空间、其他农林空间。除必要的水利、航运、市政公用设施外,修建的科研观测、游憩及其他设施建设应生态化、景观化、园林化,选用传统的木材、石材、砖瓦、石灰等作为材质。
防洪排涝、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大运河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专项保护规划的要求执行,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应对上跨运河和地下敷设两种方式进行比选,其他基础设施优先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减少对大运河风貌的影响。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的驳岸,按照法律和法规、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管控。非世界文化遗产河道实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变大运河的总体走向,并尽可能维护大运河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鼓励建设生态驳岸。
保护和尊重大运河现有资源和历史环境,恢复自然生态面貌,以农田与自然风貌为主导,形成生态绿色走廊。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沿线的第一照面山进行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绿化提升,提升生态景观质量。生态保护空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不得对山体、水源造成破坏和污染,不得改变与大运河有关的河道、生态湿地、湖泊、丘陵山体、特色景观植被等。
建立市、区联审制度,由绍兴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绍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问题,进行联合审查。管控细则实施前,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已批未建项目及现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可一事一议。
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应适时启动调整。核心监控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时,重点地段宜同步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在落实本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对运河两岸空间景观进行整体研究,形成与大运河空间尺度相协调的景观秩序,加强建筑错落指引,引导公平、有序的空间使用。
绍兴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做好大运河监控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转用等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控范围、落实管控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做好大运河绍兴段岸线的保护利用管理;市文广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划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工作,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点)管理;市建设局牵头做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开发办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监控区日常管控工作;其他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1.大规模房地产:单块居住用地150亩或建设量1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
2.大型项目:细则中提到的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仓储物流设施等,具体如下:(1)大型仓储物流设施:大型单体物流建筑是指存储型物流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小于等于10万平方米;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性物流建筑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小于等于15万平方米。大型物流建筑群是指仓储物流建筑群占地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小于等于5平方公里。(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2)大型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是指单体建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①建筑物层数≥25层,②建筑物高度≥100米。
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
特大型主题公园指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的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指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的主题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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