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苗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工艺工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相关补助资金效益,高质量推进我省林木种苗基地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2012〕58号)、《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21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木种苗事业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赣林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基地是指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的林木种苗基地,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含林木采种基地)、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省级油茶专用采穗圃。

  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备比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能力,在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

  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特种林分或特殊设施,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具备极其重大的保护和使用价值,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种质资源库。

  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是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从省级以上林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者原省级保障性苗圃择优确定,管理规范,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力,主要是做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在苗木生产中发挥示范作用,能够保障我省生态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需良种壮苗的育苗单位。

  省级油茶专用采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选用适应我省生长的油茶优良品种种条,用无性繁殖方法建立的不采摘果实、专门生产油茶穗条的繁殖基地。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林木种苗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木种苗基地的申请、确定、建设和管理在遵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执行。

  第四条经确定的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苗基地,享受国家或省级林木良种补贴、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其中信息化程度高、实现苗木生产信息化管理和苗木生产数据留痕管理的基地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良种调剂等项目支持。

  (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的潜在能力,地理位置和树种布局合理,良种生产用地不少于20公顷。

  (二)为我省主要造林树种或造林需求量大、潜在推广价值高的树种,包括:主要用材林树种、主要经济林树种、能源林树种、主要防护林树种。

  (三)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建设良种基地,且长期从事良种选育、子代测定、遗传改良、种质资源保存等方面的工作,拥有非常良好的科技支撑,与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保存了比较丰富的育种资源,积累了一批来源清楚、保存完好的优良材料(优树、试验林、示范林等),材料档案保存完整。

  (五)具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合理,林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备极其重大生产或者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

  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应该依据保存的种质份数综合决定,原则上面积不小于15公顷。

  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存库(圃)或者种子及其他离体材料的设施保存库规模可根据真实的情况确定。

  (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一)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以上林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者原省级保障性苗圃。

  (二)苗圃交通便利,土地权属明晰,育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40亩以上,使用年数的限制从申报时间算起达15年以上。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林业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2人以上。

  (四)近3年年均培育造林合格苗木200万株以上,其中容器苗占比不少于50%,苗木销售占比75%以上。

  (五)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温室大棚或者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等现代育苗设施设备的,且温室大棚或自动荫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圃地交通便利,排灌条件好,土地权属明晰,使用年数的限制从申报时间算起达10年以上,原则上面积在50~80亩。

  (三)坡面整齐,坡度16°以下(赣南地区为20°以下),土壤通气、排水、保水性能良好,PH值4.0~6.0,土层厚度80 cm以上。

  (四)品种为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油茶良种,且每个采穗圃的品种数量在5个以上。

  (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林业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2人以上。

  (三)种子园、母树林、实验林等照片及资料,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二)苗圃用地使用权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和苗圃位置图,以及圃地不属于耕地的承诺书。

  (四)温室大棚或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穗圃用地使用权证明、产地检疫证明和位置图,以及圃地不属于耕地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根据有关规划,按照“生产要、好中选优、总量控制、地区平衡”的原则确定林木种苗基地。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省或者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直管县的单位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核查意见,对申报单位做评审,评审通过的,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并统一Logo标识。

  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命名方式统一为:公司名称+省级重点+树种名称+良种基地。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命名方式统一为: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地名称或区域名称+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

  (一)加强基础能力和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稳定生产和科研队伍。

  (二)制定本基地发展规划,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和建设方案,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加强生产管理,掌握良种丰产稳产技术,及时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和生产任务,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种子余缺调剂和种子储备任务。

  (六)加强科研开发和联合创新,确定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制定科技支撑的主要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实现资源共享。

  (七)认真实施林木良种补贴等项目,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建立完整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将基地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国家数据库。

  (九)每年年底前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一)编制本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规划。制定本资源库年度生产和建设方案,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完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保证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生长势。

  (三)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将基地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国家数据库。

  (四)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种质资源库协作,合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评价和利用活动。

  (五)对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面向公众开放,实行资源共享,开展科普教育。

  (六)每年年底前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一)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用苗的生产任务。

  (二)培育主要造林树种所用的种子(穗条)原则上使用适宜本地区种植的林木良种,尚无良种的应选用表现优良的种质材料。如确需引种省外林木良种的,须将引种材料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引进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适应性负责。

  (三)承担林木良种繁育推广、育苗新技术示范,以及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培育。

  (六)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管理规定,实行苗木质量检验并达到品质衡量准则或合同约定的质量发展要求,出具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标签和使用说明。

  (八)每年年底前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管理规定,销售的油茶穗条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发展要求,出具穗条检疫证、标签和使用说明。

  (三)建立完整生产经营档案,细化穗条销售台账,实行电子化管理,并于每年七月底前向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穗条销售台账。

  第二十条对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其中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的补助资金,根据基地规划、基地生产和绩效评价情况每年酌情下拨;省级油茶专用采穗圃只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林木良种基地抚育管理、良种选育、生产、采集、调制、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

  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生境改善、病虫害防治、新种质的收集保存、对种质的评价利用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

  省级示范保障性苗圃建设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建设和改善苗圃的现代化大棚、灌溉、育苗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设备购置和科技支撑方面的经费支出。

  省级油茶专用采穗圃建设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采穗圃整地、施肥、购苗、栽植,以及灌溉和隔离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林木种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建设楼堂馆所、购买汽车等,有关单价、规模等标准可参考《林木种苗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争取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和评价制度,组织全省林木种苗项目的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工作。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苗基地编制和实施年度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林木种苗基地实行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扶优除劣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基地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林木种苗“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每年度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苗基地进行绩效评价。

  (一)评价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生产情况、项目绩效、科技支撑、制度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来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设立奖励加分,对在良种选育和生产、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评价利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分。

  第二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定期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相应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下年度项目资金增加5~10%;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下年度项目资金不变;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下年度项目资金扣减5~10%;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下年度项目资金暂停安排。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者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报种子质量上的问题的;

  (三)管理混乱,导致挪用或套取项目资金的或者导致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丢失的或者导致良种选育和生产基地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不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管理的,或者不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种苗质量抽检等工作的;

  (五)不依法开放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或擅自与外国投资者开展合作并造成林木种质资源流失的;

  省级林木采种基地的确定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西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赣林造字〔2009〕300号)、《江西省主要林木良种生产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4〕4号)、《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赣林造字〔2014〕103号)、《江西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赣林造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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