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信息化项目财政评审工作试行规范(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行业动态

  《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京信息办发〔2008〕15号)、《关于调整北京市级互联网接入费预算编制管理流程的通知》(京财预〔2015〕176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大数据办发〔2021〕7号)、《北京市市级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化评审项目,是指区各相关单位经批准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用于支撑区各部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政务信息系统和服务。

  1、预算单位递交财政审计局机构支出处(室)专管员项目申报资料,专管员接收送审资料递交委托绩效评审处(室)评审组开展预算评审,委托日期不得晚于本年度第一次预算批复下达前一个月,未依规定时效提供材料的项目不予接收,延期至第一次预算批复下达后申报(结算评审除外)。

  2、评审组对项目送审资料做资料完整性审核,补充资料反馈时间5个工作日,逾期未补充资料的,则下达退出财政评审意见书。

  1、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时效:从接收符合初审要求的资料到出具征求意见书,一般为20个工作日。

  2、预算控制价评审时效:从接收符合初审要求的到出具征求意见书,一般为10个工作日(概算未经评审的,按20个工作日),逾期不签署确认意见,则视同预算单位同意评审意见。

  3、上述时效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预算单位反馈意见时间;如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比较大争议的项目,评审时效相应延长。

  1、结算评审时效:从接收符合初审要求的资料到出具征求意见书,一般为30个工作日,概算、预算未经评审的,按40个工作日。

  2、上述时效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预算单位反馈意见时间;如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比较大争议的项目,评审时效相应延长。

  第五条 项目评审组必要时组织初审沟通会,反馈项目资料缺失及疑问,经初审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予以退回重新整理修改,若对资料预算事项做较大实质性修改的,包括且不限于金额、名称、方案,则视同原项目终止。

  预算单位经机构支出处(室)同意后按照事前初审管理要求重新提报(涉及已出具事前评估结论的重新评估),评审时效重新起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送审资料依据概(预)算评审、结算评审两类。预算单位送审资料可按《财政评审资料清单(项目概(预)算)》(附件1)和《财政评审资料清单(项目结算)》(附件2)组织提交送审。

  3、初步设计概算,《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概(预)算送审表》《信息化项目概(预)算送审函》及论证方案等资料;

  4、预算控制价:《信息化项目预算控制价送审表》、《信息化项目(预算控制价)送审函》,《信息化项目预算控制价资料送审明细表》;

  7、信息化项目设计概(预)算书(含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概算)、信息化项目批复文件、初设专家论证会意见、工程量计算书、特别的材料设备询价记录、指标设计、功能点明细表等。

  8、送审资料清单:送审资料清单(送审)、送审资料补充清单(初审)、送审资料补充清单(复核)。

  未进行项目概(预)算评审的,项目论证资料、立项申报资料、前置审批资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信息化项目设计概(预)算书、指标设计及功能点明细表等;进行项目概(预)预算评审的,提供概(预)算评审报告资料。

  1、信息化建设过程资料:阶段性验收资料、项目合同改变签证资料,采购资料、项目转固资料、合同资料、绩效评价与监控资料、会计资料,不限于预算单位、项目服务商。

  3、信息化建设验收资料:信息化项目阶段性验收资料、设计指南、版本说明、专家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4、信息化项目结算报告资料(服务商):信息化项目造评估报告表、信息化项目结算报告表(书),工作日志、考勤登记及汇总表、人员变更签证单、项目合同履约期间各年度财务报告、序时账、涉及直接成本相关直接人力成本人员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或个税申报表、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合同及造价评估报告,非直接成本及分摊比例核定、支撑材料;

  5、信息化项目结算申报资料(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结项审计报告、项目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招投标资料、立项论证资料、专家劳务费及结算审计资料、涉及本项目会计凭证资料、分户明细账等。

  6、信息化项目结算报告表【由服务商向预算单位提交】、信息化项目结算评审报告表【预算单位】由封面、汇总报告表、明细报告表、基础信息报告表、编报说明组成,具体参照附件4要求和内容编制。

  4、纸质资料清单须按评审资料清单及补充单位按类别区别排序整理;单独装订的资料,不限于论证方案、招投标资料可在资料的左下方加盖单位公章。

  (一)预算单位信息化评审项目以OA系统会办形式或智慧财政系统上推送方式提出送审委托;

  (二)评审组接收并对评审资料完整性、线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评审项目审查建议函》(附件5)。具备评审条件的,提出评审补充资料清单。

  评审补充资料反馈时间5个工作日。逾期未补充资料的,若影响预算批复时效性要求的予以退审;

  (三)评审组报告项目审核,设置项目评审工作日志,必要时附沟通、询价沟通情况;

  (四)调整并出具征求意见书,意见书反馈时间为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5日)。反馈意见书与审核明细表(可电子版)一并送达预算单位。

  1、预算单位对审核定案表征求意见稿(附件6)无异议的,在定案表相应栏内加盖公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办人签字确认后送达评审组。

  2、预算单位对定案表(征求意见书)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时效内做沟通或反馈意见。反馈内容必须依据审核明细表所列项目名称(品名)、数量、单价进行说明或提供对应的补充佐证材料,不限于适用政策法规、标准等,内容较多时申诉内容、佐证材料应以附件形式列示(附件7);

  3、预算单位逾期未作反馈的,根据送达时间佐证资料,视同无异议(评审组逾期无异议佐证资料作为评审底稿备存);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专家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交专家组评审(论证)的内容提出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评审组开展项目评审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应对评审项目的重大争议问题商榷、质量考评活动予以技术上的咨询和帮助,接受提供技术经济服务的合法劳务报酬,协助评审组完善项目评审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

  遇有重大争议事项,能申请5名以上成员进行集体综合评判,相关事项专家必须保留2人(含)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组借助第三方组织的专家评审时,第三方应向财政审计局评审组备案专家花名册,备案花名册的内容有且不限于姓名、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从事相关业务年数。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定制软件开发费、成品软件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信息系统集成费、模型搭建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标准规范编制费、运维费、服务采购费、络租赁费、云资源租赁费、机房租赁费、数据梳理服务费、数据质量整改费、项目建设其他费、可行报告编制表、初步设计编制费、概(预)算编审费、监理服务费、软件测评费、专家劳务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密码应用方案编审费、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费、竣工决(结)算编制费等支出类型,编制评审报告表。

  (一)定制软件开发费定制软件开发费结算评审主要是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定制软件开发费现场核查核查原则上以验收意见为准,结合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合同清单、控制价报告、造价评估报告、结算评审报告及评审清单等,按结算报告清单内容对功能点进行现场抽查,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三)费用计取定制软件开发合同范围以内的软件功能点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合同范围以外的内容,按功能点进行重新组价核算、软件规模变更调整因子按结算阶段1.0计算。

  1、合同有明细清单项的,按合同功能清单进行核对,已全部完成的大类项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大类项存在部分缺失的按预算清单中该缺失项占该大类工作量比例进行核减。

  2、合同无明细清单项的,预算单位补充编报明细结算清单(至少到二级功能模块),并经项目相关方签证确认,再按合同有明细清单项的类别进行处理。

  1、合同未签订明细项的则按控制价评审清单进行核对,缺失部分按控制价清单中该缺失功能点规模项占整体功能点规模比例进行核减。

  2、合同按大类明细项进行签订的,则按控制价评审清单进行核对,已全部完成的大类项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大类项存在部分缺失的按控制价清单中该缺失功能点规模项占该大类功能点规模比例进行核减。

  按结算清单进行核实,核实已完成的按合同清单价进行结算,清单大项存在缺失的按合同单价进行核减,清单项存在部分缺失的按控制价清单中缺失细项功能点规模占清单大项功能点规模比例结合合同清单价进行核减。

  1、软件变更部分功能点规模调整因子按结算阶段取值1.0进行计取,相关调整因子、软件基准生产率及人月费用标准按变更批准期相关财评规定要求进行认定。

  3、软件功能需求开发深度、性能及用户界面满意度以预算单位或使用单位的验收意见为准。

  (一)成品软件购置费结算评审主要是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成品软件现场核查原则上以验收意见为准,区以抽查为主,结合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所约定的功能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成品软件的功能是否与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

  (三)费用计取成品软件购置费用结算主要对成品软件的数量、单价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的结果进行结算,其中:

  1、单价:与合同要求一致的成品软件按合同执行,不一致的按市场公允价结算,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

  2、数量:合同范围内据实结算。超出合同范围的,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后依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据实结算,未履行变更程序的按不超过合同数进行结算。

  (二)设备购置现场核查原则上以设备签收资料、安装调试记录表、硬件验收移交清单为准,现场核查以抽查为主。现场抽查主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三)费用计取硬件设备费用结算主要是对设备数量、单价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的结果进行结算,其中:

  1、单价:与合同要求一致的设备按合同单价结算,同品牌、配置性能更高档的可按合同单价结算,不一样的品牌不相同的型号或同品牌低配型号设备按市场公允价结算,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列有设备集成费的,则依据采购合同、发票价审查。

  2、数量:合同范围内据实结算。超出合同范围的,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后依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据实结算,未履行变更程序的按不超过合同数进行结算。

  1、集成费的结算以实际认定的集成对象结算金额为基数,乘以集成结算系数进行结算。合同有集成费明细项的,集成结算系数为合同约定集成费/合同约定的集成对象总金额;合同无集成费明细项的,集成结算系数结合实际建设情况做计取,但不允许超出指南规定的最高系统集成费率。

  (一)数据工程实施(处理)费数据工程实施(处理)费结算评审主要是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按项目结算书的内容,结合初步设计报告、招投标文件或采购需求约定的数据处理内容、范围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2、数据采集、实施处理的范围、成果支撑的功能是否与初步设计、合同清单一致等。

  (三)费用计取数据工程实施(处理)费用须基于现场实际核查的情况,结合招标控制价与合同金额的折扣比例进行计取。

  (1)控制价有明细清单的,以控制价清单为基准,结合数据处理真实的情况进行结算。

  (2)控制价无明细清单的,预算单位补充编报明细结算清单,并经项目相关方盖章确认后按有明细清单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模型搭建费结算评审主要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按项目结算书的内容,结合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单价:合同有明细清单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无明细清单价的按控制价清单,结合招标控制价与合同金额的折扣比例进行认定。

  2、数量:原则上以验收意见认定的数量为准,结合现场核查的情况做综合审定。

  第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按照国家、省及北京市工程类相关计价标准执行。

  (二)资料核查标准规范编制费结算主要以资料核查为主,重点关注交付成果物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

  (三)费用计取标准规范编制费结算主要是对出台的标准规范的数量、单价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的结果进行结算,其中:

  1、单价:合同有明确约定单价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无约定单价可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但不得超过指南规定的最高限价。

  2、数量:按实际已发文的标准规范文件数量进行认定,仅适用于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文档,不应计取费用。

  (一)运维费结算评审主要是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关注现场核查。

  2、巡检记录/报告、维护记录/报告、维修记录/报告、应急响应记录/报告、考核记录、升级调优记录等相关的成果文件。

  (三)费用计取主要是对软硬件纳入运维服务的对象、人员实际驻场考勤情况、运维考核情况、运维记录等进行核实比对,并根据核对的结果进行结算,其中:

  1、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清单审定价,结合招标控制价与合同中标金额的折扣比例进行综合审定。

  2、数量:按实际确认纳入运维服务内容的数量结算,若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其数量不得超出合同数量;若已履行变更程序的,其最终结算数量不得超出变更确定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服务采购费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区的相关制度规定,按照信息化项目结算评审进窗资料清单要求核查资料的完整性。

  (一)网络租赁费结算评审主要采用资料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网络租赁的核查意见原则上以竣工验收意见为准,现场核查以抽查为主。现场抽查主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网络线路实际安装与初步设计要求一致性。

  1、数量:原则上以验收意见认定的数量为准,结合现场抽查的情况做综合审定。

  2、单价:合同有约定单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无约定价的按市场公允价计取。

  (一)云资源租赁费结算评审主要采用资料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按项目结算书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2、单价:合同有约定单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无约定价的按市场公允价计取。

  (一)机房租赁费结算评审主要采用资料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按项目结算书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根据项目实际租赁使用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单价:合同有约定单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无约定价的按市场公允价计取。

  (一)数据梳理服务费结算评审主要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按项目结算书的内容,结合初步设计及采购需求约定的数据梳理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关注:

  1、数据梳理分析的成果是否与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清单一致等。

  (三)费用计取数据梳理费用须基于现场实际核查的情况,结合招标控制价与合同金额的折扣比例进行计取。

  (一)数据质量整改费结算评审主要采用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关注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按项目结算书的内容,结合初步设计及采购需求约定的数据质量整改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关注:

  1、数据质量整改的内容、范围是否与初步设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清单一致等。

  (三)费用计取数据质量整改费用须基于现场实际核查的情况,结合招标控制价与合同金额的折扣比例进行计取。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区的相关制度规定,按照信息化项目结算评审进窗资料清单要求核查资料的完整性。

  1、是否满足结算的前置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取得的批复,并取得由出具的供应商评价意见。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1、是否满足结算的前置条件,项目是否取得的竣工验收意见,并取得由出具的供应商评价意见。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1、是否满足结算的前置条件,概(预)算编审报告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并取得由出具的供应商评价意见。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1、是否满足结算的前置条件,项目是否取得预算单位的竣工验收意见,并取得由出具的供应商评价意见。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二)费用计取等保测评费用结算主要是通过等保测评报告的数量和单价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的结果进行结算,其中:

  1、单价:合同有明确约定单价按合同单价计取,合同无约定单价可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但不允许超出指南规定的最高限价。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1、合同单价不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合同单价计取,超过指南规定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取。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财政审计局不得向评审组提出审减率、审减额要求、不得无故拖延确认评审结果。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对评审结论异议的,应以纸质函件,明确对具体的评审项目、评审数量、评审单价列示。

  第四十一条 意见反馈阶段不可以进行项目修改,预算单位只能针对审减点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审核反馈意见及补充佐证资料情况说明》,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确认审核情况。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无正当理由要求做二次重审的,且拒不接受审核结论,财政审计局评审组可根据已出据的审核结论反馈预算单位,并报机构支出处室专管员。

  根据项目情况包括不限于(审减率过高、项目历年变化波动率大,分项大额审减、项目申报高估冒算、掺杂无关内容、异常列支费用、突击花钱、长时间资金闲置等)进行选择性事后绩效评价,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项目报机构支出处室并按照评价结论作为评审上限。

  第四十四条 评审报告仅作为区信息化项目机构支出处(室)预算批复参考,不能作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反馈结论通过OA会办或财政系统上传,不单独下发审核定案表或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中除本办法所涵盖的费用类别之外的另外的费用结算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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