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36号)

发布时间:2025-03-12 来源:行业动态

  市城管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与接管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管理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上的水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亮灯工程的意见》(市委办〔20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河道、开放式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和市、区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其中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最重要的包含市级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多功能地道和城市河道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等;区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最重要的包含区级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河道、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他区级景观照明设施等。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和市级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及维护费的资金保障。

  (四)市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序用电保障,负责对供电设施提供技术支持。

  (五)市亮灯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城市路灯照明、市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移交界定及监管工作。

  (七)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运河综保委负责做地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

  在市或区级财政投资的城市照明项目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到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的界定手续。

  1.建设单位应填写《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纳网管理申请表》、《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界定登记表》,并提供设计批复文件等资料。

  2.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明确该建设项目的接收管理单位。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的界定登记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对界定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接到《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界定登记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竣工后60天内,由建筑设计企业向接管单位提出建管移交要求。移交前,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做好接前检查,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移交接管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2.已采取节能技术措施,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杭州市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办理移交手续,协议签定日为移交接管日;验收时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到位、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移交接管协议。

  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签发之日起1年后仍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

  1.统一指挥。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安装灯光集中控制管理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启、闭系统实行统一指挥,各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对设备和线.市场化养护。根据杭州市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管理现在的状况,城市照明设施原则上采取市场化养护,以促进城市照明养护工作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3.经常化管养。管养单位要做好经常化管养工作,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养护巡查,定期对电缆、灯具、变电箱等进行专项检查,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整洁。

  4.有序用电。市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有序用电的监管,杜绝危害、扰乱城市照明设施供电和安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亮化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由亮灯监督管理的机构对移交接管后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施长效管理,确保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8%,亮灯率达98%;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6%,亮灯率达98%;月度问题整改率达100%,及时整改率达98%;依规定时间亮灯,不得擅自启、闭;无擅自纳网等危害、扰乱城市照明设施供电和安全的现象。

  (一)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移交接管新增设施量的核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1.新增城市路灯照明及市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由市亮灯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审核和统计,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

  2.新增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由各区亮灯监督管理的机构统计,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区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市亮灯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照明设施量,分别落实城市路灯照明及市级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运行电费及维护费;区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照明设施量,落实区级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运行电费及维护费。

  1.纳入市、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实际用电量分批拨付;对相关单位擅自纳网的城市照明设施所发生的电费予以追缴或抵扣。

  2.纳入市、区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由市、区财政先按照80%的比例,分季度拨付给养护单位;剩余20%的运行维护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前发《杭州市公共部位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管理移交接收规定(试行)》(杭城管〔2009〕207号、杭财基〔2009〕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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