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1 来源:行业动态

  各县(市、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丽水经开区建设分局、综合执法部、公安分局:

  现将《丽水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有效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水市中心城区城市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区域(以下简称“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的移交与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优先接受2005年前建成老旧小区等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的移交,2005年后建成的小区等,由产权单位对退让区域做维修后再进行移交,维修标准要符合接管单位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移交:

  (三)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设施,尚处于实施工程单位保修期内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四)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区域所有权人应加强退让区域设施维护和管理。确实存在维护管理难度的,可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移交相关设施。

  对于已形成的退让区域,在质量保修期后,退让区域产权单位可向莲都区建设局提交市政道路退让区域内路面、绿化及其设施的管养职责移交申请,移交内容有退让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园林绿化、路面铺装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责任(不含地下管线及附属窨井、井盖等埋地构筑物管养职责),移交前后相关设施所有权不变。

  (一)退让区域内路面设施管养责任移交应按照自愿原则,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已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向莲都区建设局申请移交;无业委会或业委会人数不足总人数一半的,由居民委员会向莲都区建设局申请移交,提交《路面、绿化及设施移交表》《路面、绿化及设施资料移交清单》(见附录1、2)。

  (二)莲都区建设局牵头汇总各产权单位移交申请后统一上交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征求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市政、园林等部门意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办理接管手续,及时落实各类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经审查不符合移交条件或不愿移交的退让区域,由莲都区建设局督促产权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单位履行管养职责。

  (一)移交后的退让区域,由市、区建设局根据职责分工,纳入城市道路统一管理,其中市建设局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区建设局负责背街小巷,并由接收单位落实日常维护资金;未移交的退让区域,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二)退让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由各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养单位应做好对退让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并保障设施完好。

  (三)退让区域内路面及设施移交后,停车费收入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征收,并由其负责养护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一)本规定所指的退让区域,是指建筑红线退让的场地空间,是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

  (二)退让区域内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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