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居住区绿地是业主共有物业禁止擅自占用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行业动态

  近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居住区绿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擅自占用,并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

  通知提出,居住区绿地管理遵循“业主负责、民主协商、保护公益、依法依规”的基本原则。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地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建设及服务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

  业主按规定决定居住区绿地管理重大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居住区园林绿化树木修剪移植技术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居住区绿地,科学实施树木修剪、移植,对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其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前,应当与建筑设计企业共同对居住区共有绿化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管理应当将居住区共有绿化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通知还提出,居住区绿地管理应当以保护绿地、维护良好生态景观为根本原则,科学规范修剪树木、防治病虫害等。常规修剪以疏枝为主,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病虫枝等,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修剪之前应当拟定修剪方案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禁止擅自移植、砍伐及毁损居住区树木。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或者截断大树主枝主干进行回缩修剪的,应征询业主意见,通过后再组织实施。非排危排险,擅自截断大树主枝主干等过度修剪的,属于毁损园林树木行为。

  另外,禁止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业主共有物业,属于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擅自改变居住区绿地性质、用途。

  因涉及安全等公共利益,增加必要公共设施等,确需占用居住区绿地的,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再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居住区存在违规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要畅通举报监督途径,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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